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学堂>保险公估师>正文
推荐资讯
 ·发改委、财政部要求稳定
 ·社保基金审计发现的问题
 ·外资银行本地化第一年加
 ·宏观调控政策需更富弹性
 ·战略期权:从战略角度看公
 ·存10万年息10元 银行减息
 ·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2008
 ·无风险收益率的选取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新方法
 ·储蓄存款下降意味着什么
 ·德勤面临道德困境信用被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颁布
 ·宋兰:新税法对小型微利
 ·税收政策调整两高一资企
 ·企业在七种情况下可享受
 ·股票收入究竟如何报个税
 ·评论:抑制房地产市场投
 ·央企向国家分红比例明确
 ·花生油酝酿下一波涨价5升
 ·前11月我国外贸规模近2万
 ·刘明康:宏观调控及时有
 ·周小川谈宏观调控:“从
 ·央行银监会定调第二套房
 ·1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
 ·财务保障机制呼之欲出资
 ·个税修法下旬审议起征点
 ·首只券商QDII产品获批中
 ·国资法进入立法通道国资
 ·别让地方政府换届冲击从
 ·易宪容:从紧货币政策意
 ·中经新闻网:货币政策依
 ·货币政策“从紧”将怎样
 ·周小川:未来5年人民币资
 ·“稳健”转“从紧”:中
 ·专家揭密房产新走势:明年
 ·2008年货币政策从紧登场
 ·邵宁:国企改革调整进入新
 ·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正酝酿
 ·企业所得税法“利好”上
 ·企业债发行即将向核准制
 ·证监会5年处罚180家上市
 ·吴晓灵:小额贷款公司即将
 ·证监会:坚持铁案原则
 ·尚福林:资本市场稽查工作
评估专家网--打造行业资讯平台
【字体:大 小】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有关法律问题探析
点击: 来源:网络 更新:2008-4-24 16:22:54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有关法律问题探析

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有其自身的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处理不能同其它合同一样。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其可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合同转让后,权利的享受人和义务的履行人均发生变化。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有相似之处,但他们之间在性质、程序、撤销、对受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求等方面存在着根本不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外,其他合同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则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虽然为合同的一种,但保险合同,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对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这种法律属性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造成目前人身保险合同在转让方面存在许多不完善甚至是错误的做法。如在养老保险合同中,丈夫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后,丈夫和妻子关系恶化或离婚,妻子作为被保险人持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把投保人变更为自己,就是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转让问题。在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常错误地办理了变更手续,后妻子要求退保,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引发许多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方面的纠纷。由于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纠纷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使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也感到难度很大。因此,需要对人身保险合同能否转让、如何转让以及转让的效力,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以指导实践活动。  

一、合同转让的一般理论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况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合同转让需要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的协议。按照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除非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也就是说,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是转让人要尽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内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由于合同债务的转让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与合同权利的转让是不同的。合同权利的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承担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必须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88条亦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能否转让

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因此,从理论上分析,人身保险合同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保险法》第55条第2款则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保险法》这一条从反面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转让的条件。从正面来说,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而且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rty  
【发表评论】【发送给好友】【添加到收藏夹】【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
   如果本网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评论